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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种田将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办法!

2023-06-01 10:11:45    眉山安家网     百姓关注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农函〔2019〕90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9日

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的,采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不包括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已有明确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程序、内容和标准等以《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实行“先建后补”项目,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六条 原则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司、工商企业等可作为“先建后补”项目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具备项目建设和资金筹集能力。

第七条 申报主体规模流转土地,且流转周期内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八条 拟新建项目区未实施过各级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符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满足上图入库要求。拟改造提升项目区立项条件应符合《四川省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十条措施》的相关规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建设面积不低于500亩,国有公司、工商企业实施规模不低于1000亩。

第九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投入不低于3500元/亩,改造提升投入不低于3000元/亩,项目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超过50%。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依法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实施申请,所需申请资料要件、内容、格式等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项目实施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批复后,根据申报主体性质,按照县(区)财政部门财政评审相关规定,对工程量预算进行财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原则上由申报主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选定。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批复和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或委托施工企业在批复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申报主体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及时做好各项工程签证记录,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阶段性验收,并按财务规范建立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投资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申报主体自验合格后,书面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查验所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要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统一设立公示牌和标识,将“先建后补”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或受益主体作为项目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细化工程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易核实和量化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竣工决算审计后实际资金总投入的50%(不含)。

第二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方式,优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申报主体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建设,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5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8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财政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事宜,适用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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