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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虽然重在巩固过去2年的整治乱象成果,因而多数内容要求和2017年的三三四十系列检查及2018年4号文差异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针对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以及房地产行业领域的关注度依然保持。
一、针对地方政府融资领域
同时,文件重点针对以下五类机构,都明确将“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列为工作重点。
(一)银行机构
宏观政策执行方面: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
违规融资放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违规向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融资。
(二)保险机构
资金运用方面:
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信托机构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等。
(五)金融租赁公司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二、针对房地产领域
同时,文件重点针对以下六类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将“房地产行业政策执行情况”列为工作重点。
(一)银行机构
宏观政策执行方面:
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
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保险机构
资金运用方面:
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三)信托机构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未执行关于房地产业务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
(五)金融租赁公司
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
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
(六)财务公司
业务经营方面:
违规开展投资业务,投向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导向。
此次银保监发〔2019〕23号文全文,充分展示银保监会的严监管和高压态势2019年仍然持续。虽然文件中也有提到,应将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不过,“地方政府融资”“房地产行业政策”很可能正是中央“零容忍”的对象之一。在金融领域防范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是2017年来政府性债务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也已经开展了多轮,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时又提“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其导向不言自明。
下面列举了部分了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政府融资领域和房地产领域的罚单。从中也可窥见2019年,金融监管对待此类案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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